辰瑞建工有限公司

辰瑞建工有限公司与西安思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陕0402民初4009号 原告:辰瑞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凌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西安思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达共和(西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辰瑞建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瑞公司)与被告西安思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思睿捷公司)设备运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辰瑞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思睿捷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证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辰瑞公司诉称:一、要求被告向原告支付高低压配电设备维护费1674088元及利息(利息以1674088元为基数,计算自2023年9月15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0年6月9日,原告与被告签订《高低压配电设备维护合同》,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12月15日,双方约定原告为被告西部云谷7号楼实施设备维护工作,合同价款为412000元,另原告为被告实施了发电机出线到应急段电缆终端的制作及实验,合同价款为13320元。合同到期后,原告与被告未续签合同,原告继续履行高低压设备维护工作,直至2023年1月13日,被告向原告送达《运维团队撤场通知》,原告撤场,但被告仅向原告支付了463320元,对于剩余两年零28天的维护费用置之不理。原被告签订《高低压配电设备维护合同》,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变更合同内容,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原合同标准向原告支付2020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3日的运维费用。 被告思睿捷公司答辩:双方签署的原合同已于2020年12月15日到期,不存在按原合同条款继续履行的基础,合同到期后提供运维服务的主体增加,原告提供运维服务的内容事项、人员、时间等关键要素与原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被告从未同意原合同到期后按照原合同履行。原合同明确约定辰瑞建工必须提供运维服务人员八人,原合同到期后,运维服务由辰瑞建工与千喜公司共同完成,辰瑞建工提供运维的工作人员仅为四人,每个组2人制,且每组的1名工作人员与西安千喜科技公司1名工作人员两两搭班。运维服务是以人工作为核心要素的服务类合同,对服务人员变更与减少是对原运维合同条款的实质性变更。原合同期内提供运维服务的时间是全天24小时值班,合同到期后的运维服务时间为早上6点至24点为18小时,提供服务的时间大幅减少。原合同期内运维服务事项为:“1、配电系统:(1)高压配电系统日常巡查、维护及必要的操作;(2)低压配电系统日常巡查、维护及必要的操作;(3)UPS配电系统日常巡查及必要的操作;(4)UPS配电电池日常巡查及必要的操作;(5)柴油发电机日常巡查及必要的操作;2、暖通系统:(1)屋面4台冷机日常巡查、维护及必要的操作;(2)末端精密空调日常巡查、维护及必要的操作;(3)补水水泵、冷冻水循环泵、冷水补水箱、排污水泵排污日常巡查、维护及必要的操作。”而原合同到期后,双方达成合意提供的运维服务仅为“1、配电系统:(1)高压配电系统日常巡查、维护及必要的操作;(2)低压配电系统日常巡查、维护及必要的操作。”其他原合同约定的运维服务事项仅保留配电系统的日常巡检工作,其他事项均取消。按照市场交易习惯,双方在合同到期后的运维费用应参照提供运维服务的具体人员数量与服务事项确定,通过辰瑞建工派驻的人员数量、服务内容均能反映对原合同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没有继续履行原合同的合意,而是双方达成了新的合意。 原告辰瑞公司举证:1、《高低压配电设备维护合同》,证明甲乙双方诉讼主体适格;合同主要目的系高低压配电设备维护事宜;半年维护服务费为412000元。应急端电缆终端包工包料费用13320元,单独计算。2、微信聊天记录;3、西咸运维统计及情况说明;4、辰瑞公司催款函;5、《撤场通知》;6、思睿捷公司付款凭证,证明:原告项目负责人***多次催问运维合同续签事宜,被告项目负责人王某均推脱拖延不予正面回答;因被告拒绝协商运维费用,致使原告无法向被告出具发票,原告垫资运维两年;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运维费用,被告工作人员王某均以双方领导沟通为由未予正面回答,被告也未与原告进行协商;2023年1月13日,被告财务负责人***通过微信向原告项目负责人***送达撤场通知,原告撤出运维工作。自原告开始运维至撤场,被告仅向原告支付463320元,剩余服务费用均未支付。虽然原被告未续签合同,但原告在运维两年多来保证了被告高低压配电设备的正常运行,被告应当按照原合同约定标准向原告支付运维费用。 被告思睿捷公司质证:证据1证明目的有异议,合同明确期限为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12月15日,且合同中明确承包方(原告)安排8名值班人员,工作内容是UPS、空调系统、水系统检查维护工作,在合同期满后,原告均未提供,故原合同已经中止,不应按原合同进行计价。证据2、3、4、5、6关联性、证明目的有异议,证据显示原合同运维修记录是4人倒班,24小时值守,配电系统和暖通系统都值守,后续是2人倒班,每班1人,18小时值守,只管配电,证明原合同提供运维服务的人员数量及内容均发生变化,故不应以原合同计价;在合同到期后,我方支付运营费5万元,证明我方有意与原告协商,并未推脱,应当按照该费用标准计算;我方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付完合同约定的全部价款,双方原合同的权利义务均已中止,双方对于新产生的运维费用应当按照原告实际提供的服务内容重新计价。 被告思睿捷公司举证:1、与原告项目负责人***的聊天记录;2、《运维工作情况汇总》;3、证人王某的证言。 证明:2022年12月6日,项目经理***在聊天记录中发送的运维工作情况汇总,证实自合同期满后提供运营维护的主体增加西安千喜公司,原告提供的运维工作人员从8人减少为4人,且与西安千喜公司工作人员两两搭班,工作时间缩短为6时至24时;原告提供的运维服务工作内容大幅减少,从合同期内的配电系统、暖通系统共计九项内容减少为仅对高低压配电系统日常巡查、维护及必要的操作;原告主张的合同金额核算依据有误,应根据其提供的实际服务情况据实核算。在合同到期后,辰瑞运维人员由原8人减少至4人;运维时间减少,合同期内是每天24小时值班,后运往时间减少为6:00-24:00。运维内容减少,原运维内容:室外电力系统、室内电力系统、暖通空调、水系统。合同期后变为室内电力系统;合同期后运维除辰瑞员工外,千喜网络公司安排人员与辰瑞员工一起值班,每个工作班由一位辰瑞员工和一位千喜公司员工共同值班。 原告辰瑞公司质证:原告项目现场负责人对被告提供的运维情况汇总表未予认可,被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所书写内容属实。运维情况汇总表是在被告要求原告撤场前书写,该内容未经原告确认。王某系被告公司员工,证言不予认可。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9日,原告辰瑞公司(合同承包方)与被告思睿捷公司(合同发包方)签订《高低压配电设备维护合同》,约定:“合同期限自2020年6月9日至2020年12月15日,辰瑞公司为思睿捷公司西部云谷7号楼提供高低压配电设备维护。维护工作范围:外线部分10KV电缆及线路至供电部门产权分界点处、公司内部10KV高压低压配电室及UPS间电气设备、公司空调系统、水系统检查维护消缺工作。维护工作具体内容:配电系统日常巡查、维护、故障应急处理及必要的操作。承包方安排八名值班人员。合同价款为412000元,2020年12月31日付款20万,2021年2月28日付款10万元,2021年3月31日付款11.2万元等”。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辰瑞公司为被告思睿捷公司实施电缆终端的制作及实验,约定价款为13320元。该合同到期后,原告辰瑞公司继续为被告思睿捷公司进行高低压设备维护工作,并要求与被告思睿捷公司续签合同,被告思睿捷公司一直未续签合同,但对原告辰瑞公司的运维服务表示接受,直至2023年1月13日,被告思睿捷公司向原告辰瑞公司送达《运维团队撤场通知》:“贵方于2020年6月至今,在西部云谷7号楼的运维工作得到各级领导的高度认可,感谢贵现场运维工作人员的辛勤付出。现通知贵司的运维工作于2023年1月13日正式终止”,原告辰瑞公司于当日撤场。被告思睿捷公司向原告辰瑞公司付款合计463320元(2021年2月4日付款13320元、20万元;2021年6月13日付款10万元;2021年9月3日付款10万元;2022年1月25日付款5万元),其中原合同价款425320元,后期运维费用38000元。 以上案件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书证《高低压配电设备维护合同》、微信聊天记录、辰瑞公司、催款函、思睿捷公司付款凭证、《撤场通知》等证据及当事人的陈述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原告向被告所提供的后期运维服务费用是否应按原合同价款执行。原告辰瑞公司主张双方并未变更合同内容,原告继续为被告提供服务,被告理应按照原合同标准向原告支付运维费。被告思睿捷公司主张原告提供运维服务的内容事项、人员数量、时间等关键要素与原合同主要条款发生实质性变更,被告思睿捷公司从未同意后期运维服务按照原合同价款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原告辰瑞公司主张后期运维服务应按原合同执行,其应当对后期运维的工作范围、运维人数等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在庭审中,原告辰瑞公司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上述事实主张,由其承担不利的后果。故原告辰瑞公司主张被告思睿捷公司应按照原合同标准支付运维费一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在原合同履行期限届满后,双方对后期的运维服务未签订书面合同,但原告辰瑞公司继续为被告提供运维服务,被告思睿捷公司接受原告辰瑞公司继续提供运维服务,双方口头订立了后期运维服务合同,为有效合同。原合同属于双方已形成的交易习惯,后期运维合同对运维服务价款约定不明确,可比照原合同确定后期运维服务价款。2020年12月16日至2023年1月13日期间,原合同期限届满后,原告辰瑞公司的后期运维人员从8人减少至4人、运维时长从每天24小时缩短至18小时,而后续运维服务事项仅包括“高压配电系统日常巡查、维护及必要的操作和低压配电系统日常巡查、维护及必要的操作”。鉴于原告辰瑞公司向被告思睿捷公司所提供的后期运维服务范围、运维人数比原合同均明显缩减,后期运维服务价款比照原合同价款亦应缩减。综合原告后期运维服务的投入、质量等实际情况,本着公平原则,本院酌定后期运维服务价款每年412000元,扣除被告思睿捷公司已支付的后期运维费38000元,被告思睿捷公司应向原告辰瑞公司支付后期运维服务费820333元。 关于原告辰瑞公司要求被告支付运维费的利息一节,因双方没有约定后期运维费的支付时间,该项主张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条、第四百六十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西安思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向原告辰瑞建工有限公司支付运维服务费820333元。 二、驳回原告辰瑞建工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866元,减半收取9933元,由原告辰瑞建工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思睿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各负担4966.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直接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递交上诉状后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预交受理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