辰瑞建工有限公司

某某、辰瑞建工有限公司、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民初1835-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9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XX镇XX村XX组XX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普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74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兴庆南路9号8栋2**21层2103号。 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XX路XX号XX花园XX楼XX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名下1154912.79元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1154912.79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对其等值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 冉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法官助理  李 典 书 记 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