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251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兴庆花园8楼E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2023)陕0103执保149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现申请人***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于2023年3月2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835-1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解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