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陕0103执保149号
申请人:***,男,197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如东县。
被申请人:***,男,1974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
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兴庆路98号兴庆花园8楼E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54912.79元或者查封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于2023年2月6日作出(2023)陕0103民初183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的保全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辰瑞建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具体金额以协助执行通知书为准)。
二、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车 乐
二〇二三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邹雨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