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镇赉县澎派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821执1253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镇赉县澎派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镇赉县澎派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镇赉县澎派食用植物油有限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