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3368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系***儿媳妇。
原告:高淑影,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系高淑影弟媳妇。
原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农安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122013882268J
法定代表人:国庆,镇长。
地址:**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22683398686M
法定代表人:***
地址:农安县合隆镇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大街99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高淑影、**与被告农安镇人民政府、**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原告***、高淑影、**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农安镇人民政府、**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淑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淑影、**撤回对被告农安镇人民政府、**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