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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22民初3368号 原告:***,女,196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系***儿媳妇。 原告:高淑影,女,198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农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86年4月20日出生,系高淑影弟媳妇。 原告:**,男,1985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省长春市农安县。 被告:农安镇人民政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220122013882268J 法定代表人:国庆,镇长。 地址:**省长春市农安县农安镇兴华路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22683398686M 法定代表人:*** 地址:农安县合隆镇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大街9999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75年8月7日出生,系该公司法务。 原告***、高淑影、**与被告农安镇人民政府、**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5日立案。原告原告***、高淑影、**于2022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农安镇人民政府、**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高淑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高淑影、**撤回对被告农安镇人民政府、**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黄 蒙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