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3976号
原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大街9999号
法定代表人:臧利波,总经理
被告:沈阳华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913)
法定代表人:苗春祯,经理
原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沈阳华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6.96元减半收取1053.48元由原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 如 强
人民陪审员 孔凤贤
人民陪审员 王义敏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