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291民初1603号
原告: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漓湘路98号和祥科技园第101号东楼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005595228897。
法定代表人:李红阳。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文兵,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农安县合隆镇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大街9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22683398686M。
法定代表人:减利波。
本院在受理原告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2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长沙凯德防水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建光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卞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