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与沈阳华商钢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22民初3165号

原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农安县合隆镇长春农安经济开发区合隆大街9999号

法定代表人:臧利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雷勇,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雪丽,吉林钟言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沈阳华商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北一西路52甲号(913)

法定代表人:雷春祯,经理。

原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越东钢构)与被告沈阳华商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商钢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7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按照越东钢构提供的华商钢铁的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应视为没有明确被告,越东钢构的起诉不符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106.96元返还原告吉林省越东钢构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马金茹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  张冬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