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粤0606民初26875号
申请人:上海某某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某某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规划城建档案馆、佛山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上海某某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以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作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某某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佛山市某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166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已由申请人上海某某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缴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