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40833号
原告:广州市伟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伴河路136号2006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鲍晓祎,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江场三路191、19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市伟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风语筑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伟昊科技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苹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