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0112民初1949号
原告:菏泽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百花园北邻200米处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2312618950U。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苏海建,山东曹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东西湖区台商投资区东***特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7483157744。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津融创其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中南道交口中南广场A座25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000MA06KGBG6D。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路、中原路13号领秀中原二期1幢公寓楼单元20层1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534321233。
法定代表人:***。
原告菏泽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三局第一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天津融创其澳置业有限公司、中天交通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菏泽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菏泽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菏泽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930元(已减半收取),退回原告菏泽睿达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李 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