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华瑞兴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

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191民初10673号 起诉人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武陟县詹店镇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收到起诉人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诉被起诉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起诉状。起诉人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起诉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起诉人支付货款711500元及利息202777元(利息暂定,利息以711500元为基数按照月息1.5%从2018年12月1日计算至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起诉人***、***对被起诉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的诉讼费和财产保全费由被起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起诉人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在禹州市上宅置业有限公司处承包一建设工程,随后与被起诉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华瑞防水材料销售合同书》,合同履行期间,起诉人向被起诉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货价值811500元,但被起诉人只向起诉人支付了100000元,为维护合法权益,故起诉人诉至我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之规定,起诉人提交的《华瑞防水材料销售合同书》中约定“本合同发生争议,先应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双方约定提交至郑州市郑东新区开发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的起诉人住所地、被起诉人住所地、合同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均不在本院辖区,且涉案合同中也未载明具体明确的合同签订地,故本院认为,该约定管辖条款与本案争议无任何实际联系,应为无效,本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起诉人主张公司住所地位于本院辖区,但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对其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起诉人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六份,上诉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