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原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豫0725民初2817号
申请人: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823MA3XB9EU1B,住所武陟县詹店镇工贸区。
法定代表人:***,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鲲之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50522981605,住所新乡市原阳县新城区富康路与民主路交叉口西侧。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83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孟津县。
被申请人:***,男,1972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河南省孟州市。
原告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914277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提供了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华瑞兴业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便于生效裁判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南上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914277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