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天水市秦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502民初370号
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汇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水市秦州区东十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一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汇力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原告******有限公司在缴费期间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有限公司撤诉。
审 判 员 王 佳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