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23)皖1522民初5550号
原告:***,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众之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被告:***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城关镇桃园农贸大市场A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W7AP9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京徽(合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食堂承包合同;二、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费共计10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2年8月26日,原告在江苏铺新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信息上看到有位于浠水县巴河镇七铺村水电八局新工地食堂对外发包信息,遂与发包方的受托人**取得联系,看现场,并支付预付款1万元。2022年9月5日,原告又向**支付两笔8万元和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位于浠水县巴河镇七铺村水电八局荣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活区食堂承包费用100000元”。同日,被告**代表***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了《工地食堂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负责管理清查民工私自在宿舍内烧饭问题,并协助乙方清理周边摊点。随后,原告为了开办食堂购买了厨具、桌椅、装修花费了四万余元,于2022年10月5日开始营业,自从正式营业起两个月,就餐人员稀少,一直都是入不敷出处于亏本的状态,与当初承诺的情况截然相反。直到2022年12月,被告公司职员***催促原告缴纳电费三千余元,因原告无力支付,被告公司遂对其承包的食堂断电,至双方关系陷入僵局。原告认为,在需要持续性给付的长期承包合同中,在其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况之下,如果继续经营其承包的项目只会将损失无休止的扩大,根本难以达到合同目的需要提前解约,被告一直拒绝解除双方之间的承包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无奈请求法院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该合同僵局。鉴于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及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支持原告全部诉请。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与被告**、***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食堂承包合同。
二、被告**、***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退还原告***承包费30000元,于2023年10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
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承担575元,被告**、***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575元。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