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浠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5民初1597号
原告:***,女,198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临湘市人,住临湘市。
被告:**,男,1987年1月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人,住***。
被告:***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城关镇桃园农贸大市场A4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00MA2TW7AP9Q,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原告***诉被告**、***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之间的食堂承包合同;2.依法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承包费共计1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22年8月26日,原告在江苏铺新旺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发布的信息上看到有位于浠水县巴河镇七铺村水电八局新工地食堂对外发包信息,遂与发包方的受托人**取得联系,察看现场后预付1万元。2022年9月5日,原告又向**分别支付8万元、1万元,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条一张,载明:“今收到***位于浠水县巴河镇七铺村水电八局荣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活区食堂承包费用100000元”。当日,被告**代表被告***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原告订立了《工地食堂承包协议书》约定:甲方负责管理清查民工私自在宿舍内烧饭问题,并协助乙方清理周边摊点。后原告购买厨具、桌椅以及装修等花费了4万余元,2022年10月5日开始营业,营业后两个月,就餐人数稀少,一直都是入不敷出,处于亏本的状态,与当初承诺的情况截然相反。直到2022年12月,被告***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催促原告缴纳电费3千余元,因原告无力支付,被告***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遂对原告承包的食堂断电,双方关系陷入僵局。原告认为,在需要持续性给付的长期承包合同中,在其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况之下,如果继续经营其承包的项目只会导致损失无休止的扩大,根本难以达到合同目的需要提前解约,而被告一直拒绝解除承包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原告无奈请求人民法院终止存在终局性履行不能的合同,进而实现打破该合同僵局。故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依据民法典合同编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原、被告双方未约定履行地点,原告***起诉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食堂承包合同并要求被告**、***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承包费10万元,该诉求所指向的合同义务,即争议标的为***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有履行合同约定标的的义务,***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履行义务一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其他标的,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应为***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故本案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均在安徽省六安市***,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安徽省***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