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2执保1459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纬五路、规划经七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100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款2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款2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