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行纪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502执保1459号 申请人:***,男,1987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聊城高新三名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垦利区纬五路、规划经七路以西。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8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寿光市。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2日作出(2023)鲁1502民初10026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款2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执行案款200000元或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