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营市垦利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505民初326号
原告:***
被告: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被告:***
原告***与被告山东宏鹏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扈亭河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任慧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