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191民初2240号
原告:***,男,汉族,1982年5月13日出生,住江西省南昌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知常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同济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高新区天祥大道2799号19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0723909840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76年5月14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
原告***与被告江西同济设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12日立案后,被告提出伤残等级鉴定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伤残等级鉴定时间较长,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