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602民初9339号
原告:***,女,195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华安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泾渭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元光路****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177562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花园**广场********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66628F。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2月11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原、被告各方已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85.7元,减半收取计242.8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