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民初6070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路****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177562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市音西街道音西村杨厝北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XEGY2C。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