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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与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181民初6070号 原告:**,男,1977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男,1974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原告:***,男,1972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岳池县。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闽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路****首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177562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市音西街道音西村杨厝北会信用代码91350181MA32XEGY2C。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在本院审理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分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1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还款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86元,减半收取7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王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