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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民终5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元光路29号**首府7幢16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1775629W。 法定代表人:包褀斌,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2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保份,男,1990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龙海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7年8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靖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88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和县。 上列被上诉人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男,1958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新浦东路4号**花园**广场D-E座D1号、D2号、D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9266628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8月3日出生,住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 上诉人漳州市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郑保份、***、***、原审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漳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83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规定:“上诉案件的当事人死亡或者终止的,人民法院依法通知其权利义务承继者参加诉讼。需要终结诉讼的,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本案一审法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判决,漳州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11日签收判决书,2020年12月15日提出上诉。根据漳州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证据,本案被上诉人***于2021年1月15日因病逝世,***的继承人对此无异议,足以确认***在二审程序期间死亡。经本院通知,***的法定继承人***、***、***、郑保份声明同意参加诉讼。因***死亡,本案诉讼主体、诉求发生变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2020)闽0602民初832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漳州凯盛环境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1739.85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郭 钰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