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781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49号附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69号欣隆盛世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177562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漳州市区紫罗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76号香格里拉观园1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57397986B。
法定代表人:苏海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淑敏,女,汉族,1978年4月4日,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兰陵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8********。
被告漳州市区紫罗兰园艺有限公司及被告陈淑敏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区紫罗兰园艺有限公司、被告陈淑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