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盛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漳州市凯盛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602民初7812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12月17日出生,住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汇东路49号附2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3021974********。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律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丹霞路69号欣隆盛世16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91775629W。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漳州市区紫罗兰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南昌中路76号香格里拉观园12幢1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2757397986B。 法定代表人:苏海松,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陈淑敏,女,汉族,1978年4月4日,住福建省南靖县山城镇兰陵路12号,公民身份号码3506271978********。 被告漳州市区紫罗兰园艺有限公司及被告陈淑敏的共同诉讼代理人:***、***,***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漳州市凯盛环境服务集团有限公司、被告漳州市区紫罗兰园艺有限公司、被告陈淑敏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1月15日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