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吉0521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金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大经路1号1001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82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集安市。
被执行人: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集安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金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集安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8)集民二初字第5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2月19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恢复申请,要求继续执行被执行人借款70万元及利息。同日本院恢复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2021年2月20日,向被执行人***、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邮寄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还款义务并报告财产。
2.2021年2月22日、4月28日、7月16日,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网络查控。经查控,被执行人***、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证券、车辆、银行存款等信息。
3.2021年6月9日,经申请人吉林金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变更其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本院裁定变更吉林金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为本案申请执行人。
4.本院依申请人申请,于2020年11月20对被执行人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坐落在集安市文化西路,房证号30259号,建筑面积130.56平方米商业用房一处委托评估。2020年12月10日,经吉林方正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上述房屋的评估价格为888,722.00元。2021年2月20日,本院裁定拍卖上述房屋。2021年3月26日,4月19日,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两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2021年5月26日,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进行变卖,2021年6月1日买受人***以679,873.00元的最高价竞得被执行人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上述房屋。
5.2021年7月1日,本院依法对涉案房屋办理交接手续及解除查封措施。
6.2021年7月5日,本院约谈申请执行人吉林金时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经核对,本院已于(2014)通执字第494号案件中拍卖被执行人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两处房产,流拍价分别为408,812.00元,525,840.00元,并裁定以物抵债给原案件申请执行人***,故现有申请标的额应变更为本金354,082.10元、违约金70,00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人法定代表人对变更后的数额予以认可。现被执行人已将借款本金偿还完毕,尚欠利息等其他费用共计412,232.68元未偿还。同时本院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反馈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同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1年7月7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2021年7月16日,对被执行人集安市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本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521执恢37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