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黄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0民辖终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11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名苑14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84316H。
法定代表人:巩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桂林镇新管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91879321C。
法定代表人:LINGLEIKONG,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审被告:黄山埃弗特网球培训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歙县桂林镇新管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00MA2NJ4AP42。
法定代表人:LINGLEIKONG,董事长兼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黄山埃弗特网球培训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9日作出的(2021)皖1021民初295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被上诉人在原审无端起诉上诉人,上诉人作为公民就应该由上诉人的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墨韵堂高低压配电工程安装产生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案涉工程项目在安徽省歙县,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虽然适用法律不当,但裁定结果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王 隼
审 判 员  查秋月
审 判 员  汪文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倪华蓉
书 记 员  程 婉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终审的判决、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三百三十四条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正确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