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皖1021执102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高新区望江西路502号西蜀名苑14幢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560684316H。
法定代表人:巩琦,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卢腊梅。
被执行人: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县桂林镇新管村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021791879321C。
法定代表人:孔文生,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辉煌农业生态环境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采取的执行行为与执行措施有:
1、于2022年7月1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与财产申报表等法律书函,敦促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仍未实际履行。
2、于2022年7月4日起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控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查询结果: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大额银行存款。
3、于2022年7月19日到歙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所有房产都已抵押他人且大都已被另案查封,并依法查封和轮候查封了其名下的两套房产。
4、于2022年7月21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的所有房产都已抵押且大都已被另案查封,本案查封的也是他人抵押物,故现不适宜处置,待他案处置时再行一并处理。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也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现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案经合议庭审查认为本案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院核查属实的,应当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国强
审判员 姚 侠
审判员 洪声润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姚 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