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

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丰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0121财保35号
申请人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的房屋。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合肥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并出具了保单保函(保险金额2758156.38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并已提供相应财产担保,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公司名称:合肥东方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拥有的位于合肥市包河区(网上备案号:1905011647、房屋预售证第20150691号)、1905室(网上备案号:1905011652、房屋预售证第20150691号)、1906室(网上备案号:1905011633、房屋预售证第20150691号)、1907室(网上备案号:1905011658、房屋预售证第20150691号)的房屋(限额合计2758156.38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伟光电缆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张 超
书记员 谢朝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