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泉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皖1221财保17号
申请人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临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价值财产,并提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15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供足额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临泉佳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泉支行,账号:34×××76)存款150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其他等价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安徽东方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孙文政
书记员 冯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