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汇创通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遵义市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黔0102财保111号
申请人:贵州汇创通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财富广场2号35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贵州首约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遵义市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桃园社区世纪福园二期第11幢11层8号房。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6年9月1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被申请人:***,男,1982年3月20日生,汉族,住贵州省正安县。
申请人贵州汇创通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遵义市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号资金645873元或者依法保全被申请人价值645873元的其他财产。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州汇创通诚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遵义市鹏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645873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