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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民终113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纺织路龙方工业区20号地块2-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6671014404。
负责人:周国平。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献伟,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锦绣路5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0712516697J。
法定代表人:毛俊嵘。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州运未来冷链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2-市瓯海区潘桥街道瓯海大道1892号3号楼3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MA29AYFT96。
法定代表人:冯亦巧。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温小胡,男,1987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舒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瓯海经济开发区东经一路1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4592858173G。
法定代表人:应建忠。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建多,男,198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
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温州运未来冷链物流有限公司、温小胡、浙江舒环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王建多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4民初31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以已经与***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伟达
审判员  郑文平
审判员  黄百隆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潘 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