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粤0305民初27730号
原告:**,女,汉族,1988年10月23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鹏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千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惠恒大楼**701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64535029。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方根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诉被告深圳千通科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相关情况
双方有争议事项为第三、四、七项,其他事项原、被告双方无争议。
一、关于劳动关系的认定:双方均确认于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本院亦予以确认。
二、月工资:2018年12月之前原告每月工资为10000元,2018年12月起原告每月工资为11000元,每月月底以公司账号及监事***个人账号发放上月工资,领取工资时无需在工资表中签名,未发放工资条。
根据原告提交并经被告确认的银行流水显示,原告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期间的实发工资数额为:9368.82元、9368.82元、14863.35元、16163.35元、10163.35元、10163.35元、10163.35元、10163.35元、10163.35元。
三、劳动合同签订情况:原告主张被告一直未与其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对此,被告辩称其曾在原告的要求下与原告补签了劳动合同,但是被告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抗辩主张不予采信,并据此认定原、被告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四、关于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主张因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现要求被告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告辩称原告在职期间是公司的总后勤,主要负责公司后勤、人事、财务、档案管理、劳动合同签订等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属于原告的工作内容,被告无需向其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原告陈述,其入职时是总经理助理兼会计,并不是人事岗位,因为公司不大,所以也会兼任处理员工招聘、文书等行政性事务,但事实上原告从未经手与被告公司员工签订劳动合同事宜,只安排签订过保密协议;其曾要求与被告签订劳动合同,但是在原告之前的行政人员有问过被告公司为什么不和员工签劳动合同,被告公司说社保正常交了就没有问题,所以实际上没有签劳动合同。
本院认为,用人单位应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庭审查明的情况,原告在被告公司虽实际从事行政事务、会计等综合性工作,但是这并非被告免除其与原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这一法定义务的理由。因此在被告未能举证证明系原告故意不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或者原告私自藏匿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等情况下,被告的上述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而且,原告主张其曾于2019年6月12日向被告要求补签书面劳动合同,并对此提交了《录音》作为证据。被告主张原告自行删除了录音中对被告有利的部分,但是被告并未对此提交任何证据,故本院对被告的该主张不予采信。综上,原告以被告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要求被告支付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签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经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94658.27元【(9368.82元÷21.75×8天)+9368.82元+14863.35元+16163.35元+10163.35元+10163.35元+10163.35元+10163.35元+10163.35元】。
五、离职时间:2019年6月30日。
六、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仲裁裁决被告应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88.13元。原、被告均未对此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七、关于支付律师费:原告主张为本案支出律师费6000元,并提交了《委托代理合同》和《律师费发票》为证,本院予以采信。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原告为本案支出的律师费,依法按胜诉比例由被告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经核算,被告应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八、仲裁请求:
原告申请仲裁(深南劳人仲案[2019]3304号)请求裁令:1、请求确认双方自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请求被告支付原告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4658.27元;3、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1088.13元;4、请求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5000元。
九、仲裁结果:
深南劳人仲案[2019]3304号裁决如下:1、确认双方于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被告支付原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088.13元;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人民币629.1元;4、驳回原告的其他仲裁请求。
十、诉讼请求:
原告起诉至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被告于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自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94658.27元;3、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1088.13元;4、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律师费5000元。
判决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二条,《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深圳千通科技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0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二、被告深圳千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2018年10月2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94658.27元;
三、被告深圳千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人民币11088.13元;
四、被告深圳千通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律师费人民币5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简易程序结案已减半收取),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
第五十八条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案件,劳动者胜诉的,劳动者支付的律师代理费用可以由用人单位承担,但最高不超过五千元;超过五千元的部分,由劳动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