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安工起重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某南安工起重有限公司;杜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83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魏庄办事处任寨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9********。 委托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工起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0M80W87。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魏庄办事处工业区纬七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住河南省长垣市张占乡张占村。 被告:***,女,成年人,住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办事处邵寨村。 被告:***,男,成年人,住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办事处赵店村。 原告***诉被告河南安工起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