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83民初1097号
原告:***,男,1989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市魏庄办事处任寨村,身份证号码:4107281989********。
委托代理人:***、***,河南弘治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安工起重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8MA40M80W87。
住所地:河南省长垣市魏庄办事处工业区纬七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成年人,住河南省长垣市张占乡张占村。
被告:***,女,成年人,住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办事处邵寨村。
被告:***,男,成年人,住河南省长垣市南蒲办事处赵店村。
原告***诉被告河南安工起重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6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于2025年2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5元,由***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