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途灵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川0192民初1159号 原告:成都途灵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华阳街道天府大道南段88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柳州市雒容镇华容路18号;经营场所:柳州市古亭大道453号3、4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徽州区环城西路8号201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一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成都途灵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都途灵公司)与被告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科虹公司)、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途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广西科虹公司、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成都途灵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广西科虹公司、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支付所欠合同款合计108000元;2、判令广西科虹公司、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连带支付违约金,45天共计9720元。成都途灵公司当庭明确:与广西科虹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应的欠款金额为42300元,对应的违约金自2020年10月3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止;与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签订的合同对应的欠款金额为65700元,对应的违约金自2020年11月10日起按照每日千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款项止。事实和理由:成都途灵公司和广西科虹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了《徽州区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和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了《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在《徽州区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项目实施期间,广西科虹公司按照合同支付了成都途灵公司首付款30000元,实施完成后,广西科虹公司监测数据合格,按照合同约定应该于2020年11月前支付尾款,广西科虹公司称只要给了发票和合同,几天之内就付款,之后几天广西科虹公司并未支付成都途灵公司合同尾款42300元,同时邀请成都途灵公司继续做日照市《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待项目完成以后,按照合同约定应该支付成都途灵公司一半项目款即32850元,但是成都途灵公司连续10多日通过电话和微信通知二公司支付尾款及第二次合同款均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二公司支付欠付合同款108000元及违约金,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广西科虹公司、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共同辩称:1、对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合同和欠付的款项42300元没有异议,但针对该份合同,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并不是适格当事人,其作为分公司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不对外独立承担责任,成都途灵公司针对该份合同只能起诉广西科虹公司;2、对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合同,由于成都途灵公司履行合同未达到质量要求,并且严重逾期,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有权拒绝支付款项;3、关于违约金,第一份合同我方认可迟延履行了款项,但认为违约金过高,违约金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且不得高于损失的30%,对于成都途灵公司来说,实际损失仅为利息损失,违约金应当在同期贷款利率的基础上增加30%来计算,同时合同约定的最迟付款期限是2020年10月31日,故违约金的起算点应为2020年11月1日,而对于第二份合同,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并不存在违约,不应支付项目款项及违约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14日,广西科虹公司(买方、甲方)与成都途灵公司(卖方、乙方)签订了《徽州区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主要约定:“一、服务内容:服务名称:徽州区林业局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对监测范围内所有枯死松树的数量及地理信息位置进行调查监测;服务面积:共计417平方公里左右,按乙方实际飞行面积计算,一次监测;服务说明:以乙方有权根据测区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飞行。二、质量要求:对指定区域监测覆盖率达100%,枯死松树监测准确率达95%以上,地理位置定位精度小于5-8米,遗漏率不超过0.5%。三、完成时间:2020年9月27日(因雨天、阴天山区起云、大风等无人机无法作业的天气原因延后)。四、提交结果:监测结果报告须包括:航飞影像原片(jpg格式)、飞行POS曝光点、飞行轨迹、实际飞行面积数,按作业区,监测结果报告纸质件一式贰份(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本(以移动硬盘或者U盘存储形式提交)。……六、合同金额:本合同的金额为450元/平方公里(按实际飞行公里数计算),预计飞行面积417平方公里,合计人民币187650元,大写:壹拾捌万柒仟陆佰伍拾圆整。七、付款条件:合同签订盖章生效后的次日,乙方安排队伍出发,预期2日内达到,达到目的地以后,乙方先向甲方提交一个起落的数据,甲方进行数据审核,审核通过后,甲方即刻向乙方支付入场费30000元,乙方继续后续作业,完成项目一半时即达到200平方公里,按实际飞行数字计算付款50%;全部影像采集完成,乙方顺利完成项目后,甲方必需在2020年10月31日之前支付合同款的剩余未支付款项,乙方开具发票给甲方。八、项目完成时间:卖方(乙方)应于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始计算的17日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提交一份完整的航飞影像原片和飞行POS点。……九、验收要求:项目验收采取抽样核查的方法进行,买方按照监测报告结果抽查5%左右的枯死松树,进行实地核查,达到质量要求即为通过验收。”合同尾部,甲方处有广西科虹公司加盖公章、代表***签字,乙方处有成都途灵公司加盖公章。 2020年10月3日,广西科虹公司及成都途灵公司在3份《项目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且有广西科虹公司代表***签字。根据该3份验收报告显示,项目名称均为徽州区秋季枯死松树调查,项目地点分别为:徽州区洽舍乡区域内、徽州区杨村乡区域内、徽州区呈坎镇区域内,项目面积分别为4.6万亩、9.5万亩、10万亩,建设单位均为广西科虹公司(黄山分公司),施工单位均为成都途灵公司,竣工日期均为2020年10月1日,验收意见及结论均为合格。 2020年10月15日,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买方、甲方)与成都途灵公司(卖方、乙方)签订了《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主要约定:“一、服务内容:服务名称:山东省日照市五莲县境内;服务内容:对监测范围内所有枯死松树的数量及地理信息位置进行调查监测;服务面积:共计146平方公里左右,按乙方实际飞行面积计算,一次监测;服务说明:乙方有权根据测区实际情况选择是否飞行。二、质量要求:对指定区域监测覆盖率达100%,枯死松树监测准确率达95%以上,地理位置定位精度小于5-8米,遗漏率不超过0.5%。三、项目工期:15天工期,从2020年10月15日开始入场,如遇雨天、阴天山区起云、大风等无人机无法作业的天气原因工期延后。四、提交结果:监测结果报告须包括:航飞影像原片(jpg格式)、飞行POS曝光点、实际飞行面积数,按作业区,监测结果报告纸质件一式贰份(需加盖公司公章),并提供电子版本(以移动硬盘或者U盘存储形式提交)。……六、合同金额:本合同的金额为450元/平方公里(按实际飞行公里数计算),预计飞行面积146平方公里,合计人民币65700元,大写:陆万伍仟柒佰圆整。七、付款条件:合同签订盖章生效后的次日,乙方安排队伍出发,预期2日内达到,乙方按甲方项目要求进行正常航飞作业,航飞项目全部完成并提交数据后,甲方需向乙方支付总工程款一半的金额即人民币32850元,乙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给甲方;项目剩余部分尾款人民币32850元,甲方务必在2020年12月31日内向乙方支付结清,收到款项后,乙方同时向甲方开具等额增值税普通发票。八、项目完成时间:卖方(乙方)应于合同签字生效后开始计算的15日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责任与义务,提交一份完整的航飞影像原片和飞行POS点。……九、验收要求:项目验收采取抽样核查的方法进行,买方按照监测报告结果抽查5%左右的枯死松树,进行实地核查,达到质量要求即为通过验收。……十一、违约责任:(一)卖方履约期限超过合同约定的期限。如果卖方由于自身的原因未能按期履行完合同,买方可提出赔偿。(二)买方未按合同约定进行付款,每逾期一天按未付款金额的2‰支付卖方违约金。(三)卖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遇到不能按时履约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不能按期履约的理由,延误的时间通知买方。买方在收到卖方通知后,有权决定是否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或终止合同。如买方同意延长合同的履行时间,卖方必须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四)买方履约不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卖方必须重新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或服务,由此造成的误期赔偿费按照前款约定执行。如卖方在买方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货物或服务,买方有权终止合同,提请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按规定处理。……”合同尾部,甲方处有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加盖公章、代表***签字,乙方处有成都途灵公司加盖公章。 2020年11月10日,成都途灵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9份《项目验收报告》上加盖公章,且有其代表***的签字,建设单位广西科虹公司有代表***的签字。根据该9份验收报告显示:项目名称均为五莲县秋季病虫灾害调查,项目地点分别为:潮河镇、街头镇、五莲山九如山风景区、叩官村、石场乡、松柏镇、五莲县政府、乡部户镇、许孟镇,建设单位均为广西科虹公司,施工单位均为成都途灵公司,竣工日期均为2020年11月10日,验收意见及结论均为实际飞行亩数根据合同亩数。 庭审中,广西科虹公司与成都途灵公司一致确认关于《徽州区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的欠付款项为42300元。 庭审时,成都途灵公司提交了《项目验收报告》拟证明已完成和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的合同义务,实际飞行亩数同合同约定的飞行亩数即146平方公里,欠付款项为65700元,并述称在结算时也已按照合同约定向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提交了完整的航飞影像原片和飞行POS点等影像资料。庭审后,成都途灵公司为证明《项目验收报告》上飞行亩数的完成情况,亦向法庭提交了《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的九个项目地点即潮河镇、街头镇、五莲山九如山风景区、叩官村、石场乡、松柏镇、五莲县政府、乡部户镇、许孟镇的航飞影像原片(jpg格式)及飞行POS曝光点的备份资料。 以上事实,有《徽州区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项目验收报告》、航飞影像原片、飞行POS曝光点以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成都途灵公司与广西科虹公司于2020年9月14日签订的《徽州区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一”)以及成都途灵公司与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签订的《2020年度秋季无人机遥感监测枯死松树服务项目合同》(以下简称“合同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本案中,本院对成都途灵公司与广西科虹公司无争议的事实即合同一的欠付款项为42300元予以确认。本案的争议焦点为:1、成都途灵公司是否已履行完毕合同二约定的服务内容也即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是否应当向成都途灵公司支付合同价款65700元;2、广西科虹公司与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对此,本院作如下评述: 关于成都途灵公司是否已履行完毕合同二约定的服务内容的问题。本院认为,成都途灵公司提交的《项目验收报告》上有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的代表***的签字确认,与其提交的航飞影像原片和飞行POS点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成都途灵公司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辩称不认可《项目验收报告》,且称成都途灵公司履行合同未达到质量要求并严重逾期,但其提交的证据仅为成都途灵公司原合同二中的项目负责人***的证人证言及成都途灵公司法定代表人***与广西科虹公司的代表***的微信聊天记录,其中证人唐某与广西科虹公司及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存在合作关系,故其证人证言与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有利害关系;而双方的微信聊天记录中也仅谈到成都途灵公司履行延迟,成都途灵公司回应称是广西科虹公司付款延迟。除此之外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并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合同未履行完成、合同质量未达到要求。故本院对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提交的证据不予采信,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向成都途灵公司支付合同款项65700元。 关于广西科虹公司及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首先,合同一的签约主体系广西科虹公司与成都途灵公司,广西科虹公司作为依法成立的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并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并非合同的相对方,不应对广西科虹公司欠付成都途灵公司的合同款项423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次,合同二的签约主体系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及成都途灵公司,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作为广西科虹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根据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之规定,广西科虹公司对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欠付成都途灵公司的合同款项65700元既可承担直接清偿责任也可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本案中,成都途灵公司的诉讼请求为要求二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从有利于守约方的原则出发,本院对该条规定选择适用首先由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以其自身财产承担款项支付义务,不足以支付的,再由广西科虹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故广西科虹公司应当支付成都途灵公司合同款项42300元;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应当以其自身经营管理的财产支付成都途灵公司合同款项65700元,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广西科虹公司承担责任。 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当调减以及违约金如何计算的问题。两份合同对付款时间均予以了明确约定,广西科虹公司及广西科虹黄山分公司逾期付款,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是否应当调减,本院认为,违约金应以守约方的实际损失为基础,并综合考虑合同的履行情况等因素。本案中,成都途灵公司的实际损失主要体现为资金占用利息损失,广西科虹公司辩称违约金应调整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调30%,对此,本院予以采纳。关于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本院认为,违约金应当以应付未付款项为基数并自逾期之日起开始计算,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合同一约定的尾款支付时间为2020年10月31日前,欠付的合同款项为42300元,故合同一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42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合同二约定的首期款32850元的支付时间为项目完成并提交数据的时间也即《项目验收报告》上载明的竣工时间2020年11月10日,尾款32850元的支付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内,故合同二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以328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自2020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8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七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途灵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42300元及违约金(以423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自2020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 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财产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成都途灵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服务费65700元及违约金(以328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自2020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285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30%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若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前述责任的,由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责任; 驳回成都途灵航空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327.2元,由被告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广西科虹有害生物防治股份有限公司黄山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判决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按期履行。逾期未履行的,权利人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