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泉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绿泉空调科技有限公司、青岛沙北头蔬菜专业合作社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87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绿泉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九户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6MA3C28T35R。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青岛沙北头蔬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青岛平度市仁兆镇沙北头村4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3370283561196197K。 法定代表人:***,经理。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鲁1681诉前调确275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岛沙北头蔬菜专业合作社存款17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时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