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绿泉空调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绿泉空调科技有限公司、泰州百齐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鲁1681执924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绿泉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邹平市九户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泰州百齐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罡杨镇杨庄社区通泰路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1YQWB84H。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山东绿泉空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泰州百齐园艺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鲁1681民初470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第38条、第39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泰州百齐园艺科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9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执行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张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