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41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A座办公楼42楼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PDX68M。
法定代表人:肖礼玲,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林光,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安县,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虬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7588768XB。
法定代表人:李浩贤,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委托永修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永修县永虬公路北侧的综合楼。现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解除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所有强制措施,故本院对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财产的查控措施应予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7588768XB)名下位于永修县永虬公路北侧的综合楼(房产证号:00××32)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谢凌鹏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