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江西省农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赣0191执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紫阳大道3399号云中城A座办公楼42楼42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04MA35PDX68M。
法定代表人:肖礼玲,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虬津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7588768XB。
法定代表人:李浩贤,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江西省农投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请求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赣0191执412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终结执行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申请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执行,但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和解协议已经履行完毕的,人民法院不予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申请执行期间因达成执行中的和解协议而中断,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谢英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谢凌鹏
书记员王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