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九江银行永修支行与宏康(九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民初8号
原告:九江银行永修支行,住址: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25794786665A。
法定代表人:***,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郝珊,该支行员工。
被告:宏康(九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076865756F。
法定代表人:***
被告:***,女,1960年10月3日出生,住香港新界元朗。A)。
被告:***,男,1953年2月13日出生,住香港新界元朗。
被告:宏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香港九龙。公司编号:1485262。
法定代表人:***
被告: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永修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077588768XB。
法定代表人:***
原告九江银行永修支行与被告宏康(九江)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宏康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宏康(九江)农业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5日立案。原告九江银行永修支行于2018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九江银行永修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银行永修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19元,减半收取15495.5元,由原告九江银行永修支行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朱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