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朗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重庆朗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7民初3090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洋,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朗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朗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谭 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