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07民初30900号
原告:**,男,1987年8月13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海洋,泰和泰(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朗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重庆朗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本院予以免收。
审判员 谭 炼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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