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湖北顺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03民初772号 原告湖北顺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曾都区经济开发区两水一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湖北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北顺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顺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湖北顺泽金属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75元,减半收取13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