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13民辖94号
原告全椒通杰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以该案存在特殊原因,不宜行使管辖权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认为,为保证及时高效、客观公正的审理本案,宜将本案指定其他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汪**锋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