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连州市益新建材有限公司与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8民终8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连州市益新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连州市九陂镇白石村旱龙塘杂地坪(自编号03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思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神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连州市益新建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益新公司)与被上诉人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连州市人民法院(2020)粤1882民初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益新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解除益新公司与华一公司签订的《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3.改判华一公司返还购车款122.4万元并赔偿损失(以122.4万元为基数,按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1月18日计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4.判令由华一公司承担一审、二审的全部诉讼费。事实和理由:一、合同约定的交付地点为连州市,华一公司交付的五立方米跃进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因不符合连州市的执行标准而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证,导致合同根本目的无法实现,益新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退还购车款。二、一审法院以鉴定机构书面回复无法鉴定为由驳回益新公司的鉴定申请,属程序不当。且经一审法院现场勘查,已确认涉案三十一米混凝土臂架泵车确实出现不能搅拌打料的情形,依法应认定该泵车出售后一年出现质量问题。三、益新公司于2018年已提出退车,于2019年提出诉讼,依法应当由出卖人即华一公司承担标的物毁损折旧的风险。即使认定车辆非新车,也应对车辆折旧率进行鉴定,而非直接驳回。综上所述,请求法院撤销一审判决,判如所请。庭审中,益新公司补充如下事实和理由:一、因需偿还涉案车辆的贷款及利息,益新公司损失远超车辆购买价格。二、如将涉案车辆交还给华一公司,还有使用价值,而益新公司完全无法使用。如华一公司认为车辆存在折损,可另案主张。 被上诉人华一公司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依法予以维持。一、涉案车辆在道路交通运输官网中可查到公告车型,益新公司以连州市交通运输局的系统显示为非公告或者过渡车型,与客观情况不符。二、益新公司购买车辆的方式是否为贷款、是否支付利息、是否承担违约责任,均与涉案买卖合同无必然关联性,属其自身的经营行为。三、涉案车辆已经在益新公司处停放将近3年,且根据一审查明的事实,益新公司已经使用了涉案车辆,已失去解除合同即返还原物的前提。益新公司已通过融资租赁方式将涉案泵车的所有权转让给案外人,有生效仲裁文书为证,其并无返还该车辆的可能。 益新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二、判令华一公司向益新公司返还购车款122.4万元;三、判令华一公司向益新公司赔偿损失(以122.4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日千分之一的标准从2018年1月18日计至全部款项返还之日),暂计至2019年6月28日为65.4048万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华一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7年11月29日以益新公司为买方、华一公司签订为卖方签订《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约定:益新公司以176万元的总价款购买华一公司规格为十二立方米陕汽**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两辆、规格为五立方米跃进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两辆、三十一米混凝土臂架泵车一辆,交货时间为十个工作日;项目内容及质量要求为根据要求按标准组织生产;交货地点为广东省连州市;验收标准、方法及提出异议期限为按所订条款验收、异议协商解决;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后交付定金10万元、首付款571832元、月供还款60720元,按分期流程性付清余款;违约责任为按《合同法》有关条款执行;免责条款为买方不按使用说明书进行操作、保养、或使用非指导零配件导致设备损失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因使用方输送不符合泵车输送标准的混凝土造成堵管、停机或损坏设备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根据买方要求东风三十一米泵车,YC270马力国五发动机、***大八档变速箱、力士乐190主油泵……;跃进五吨搅拌车,轴距3500mm、玉柴130马力国五发动机等。华一公司于2018年1月18日出具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记载上述规格为十二立方米陕汽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两辆销售价为26.8万元,购买方为案外人***、***。2018年2月7日至27日,益新公司为购买的上述车辆到车辆管理部门办理了车辆行驶证。两辆跃进牌车辆车牌号分别为粤R×××××、粤R×××××,分别登记在案外人***、***名下;三十一米混凝土臂架泵车车牌号为粤E×××××,登记在案外人**的名下。***、***、**均出具证明:其名下的粤R×××××、粤R×××××、粤E×××××号车辆仅挂名登记,实际所有权人为益新公司,该车辆的权利义务均由益新公司享有和承担。 上述粤R×××××、粤R×××××号混凝土搅拌运输车车主到当地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连州市×××××××××运输证,但未能办理成功。2018年2月26日连州市交通运输局出具一份“关于无法配发粤R×××××、粤R×××××号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说明”:该车均为总质量9990千克的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和《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规定》,总质量超过3500千克的货物运输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满足交通行业标准即《营业货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的要求,且办理道路运输证需提供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检查合格材料;办理过程中,系统自动提示“该车型不是达标车型或过渡期车型,请确认车型是否有误”;因此流程无法继续操作,无法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益新公司提供的两份(一车一份)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中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意见栏连州市机动车检测站签署的意见为“不满足标准要求”,备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无公告”。华一公司则提供2018年5月28日办理的同类型车辆道路运输证和代理证各一份及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公示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配置参数指标、达标车型编号、油耗值表截图,以证明益新公司上述车辆符合办理道路运输证条件。该道路运输证是鄂运营随州字421302203546号,业户名称为随州市曾都区***水泥经营部,经营许可证号为随州421302100895号,车辆类型为跃进牌中型特殊结构货车。根据2019年3月1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204号裁决书记载:2018年3月10日以上***租赁有限公司作为出租人、案外人**及益新公司作为承租人签订《售后回租赁合同》约定由上***租赁有限公司向承租人购进(形式上通过签订所有权转让协议,实为抵押贷款)粤E×××××号三十一米混凝土臂架泵车,然后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租赁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后因承租人未按照合同履行付款义务出租人申请仲裁;上海仲裁委员会裁定承租人支付出租人租金580050元及迟延付款利息等。 根据摘录双方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反映,双方对上述粤E×××××号三十一米混凝土臂架泵车的质量也存在争议。益新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为:“泵车是新车,属质量问题,你来看过就知道了,如果厂家不帮解决真的是很不负责任”;“好的谢谢,你也要帮沟通,打官司对谁都没好处,本来新车有问题不能用厂家是应该负责任的,但你们公司什么都不理,让用户寒心……”;“赵经理早上好,不知你们厂再沟通两台小搅拌车与泵车的事情如何,与你们厂沟通那么久了都置之不理,如果车能正常使用我们也不会交不起贷款,行与不行麻烦你给个回复”。华一公司的微信聊天记录为:“产品问题真的需要你们跟厂里沟通,我们这边已经尽全力的去跟厂里沟通了,没有结果,只有想办法卖掉”;“两台小搅拌上海总部因你们没有还款,逾期我们申请解押过户”;“159×××××166李,**,您和他联系一下,我这段时间一直也在找售后的……”。益新公司提出质量异议之后,华一公司仅于2018年5月30日邮寄过一个汽车**给案外人***,没有提供其他售后服务。双方协商无果,益新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审理过程的2020年9月17日一审法院根据益新公司申请进行了现场勘验:上述粤R×××××、粤R×××××、粤E×××××号车辆现停放在益新公司搅拌场即连州市××××××旱龙塘杂地坪,但明显有使用过痕迹,且其中一台跃进牌搅拌运输车的一个车胎已磨破。益新公司提出的产品质量司法鉴定申请:对粤E×××××号三十一米混凝土臂架泵车的使用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是否能正常运转打料;对无法运转的原因进行鉴定即对泵车出厂就存在质量问题的关联性进行鉴定。经一审法院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于2020年9月8日出具一份“关于退回车辆质量鉴定案件的函”:经组织专家组反复研究讨论,无法对该车辆的使用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是否能正常运转打料;对无法运转的原因进行鉴定,即对泵车出厂就存在质量问题的关联性进行鉴定。 一审法院认为,2019年11月29日双方签订《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约定,益新公司在华一公司处购买规格为五立方米跃进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两辆、三十一米臂架泵车一辆等五辆特殊结构车辆,华一公司按约定履行交付车辆义务,益新公司支付了购车款并在办理车辆登记入户(性质上属于登记在个人名下再入股益新公司)之后投入使用。该合同经双方自愿签订,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关于益新公司诉称的五立方米跃进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办不到道路运输证问题。根据2018年2月26日益新公司住所地的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即连州市交通运输局出具的“关于无法配发粤R×××××、粤R×××××号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说明”,办证过程中因系统自动提示“该车型不是达标车型或过渡期车型,请确认车型是否有误”以及连州市机动车检测站在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核查意见栏签署的“不满足标准要求”、“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无公告”意见的原因,涉案的粤R×××××、粤R×××××号五立方米跃进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确实办不到道路运输证。因《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关于质量要求仅约定“根据要求按标准组织生产”,益新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认定涉案车辆未能办理道路运输证系华一公司隐瞒非达标车型或过渡期车型而出售给益新公司。益新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混凝土搅拌材料生产、运输、销售的单位,对购买的车辆除了能否入户上牌之外能否办理道路运输证应当很了解,在湖北随州有办理同类车辆道路运输证的事例不等于广东也能办理,因连州市机动车检测站签署意见使用的是“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不同区域执行的运输车辆燃料消耗标准不一定完全一致。本来益新公司完全可以在签订合同时约定“能办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因疏忽大意没有注意到其中的风险,并且舍近求远非要与广东境外的湖北省随州市的华一公司购买,这也是事情发生的一方面原因。此外,益新公司于2018年1月10日购买车辆、2018年2月26日申办道路运输证、2019年7月2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虽没办成道路运输证,但也有使用运输车辆,且在2020年9月17日一审法院进行现场勘查时可看到其中一台跃进牌搅拌运输车的一个车胎被磨破情形。购买至今近三年时间,现在的车辆已经不是购买时的车辆了,益新公司请求返还新车价款也缺乏依据。 关于益新公司诉称涉案粤E×××××号三十一米混凝土臂架泵车在使用过程中出现不能搅拌打料的问题。根据华一公司曾于2018年5月30日邮寄过一个汽车**给案外人***收和双方2018年8月25日至2019年5月25日的微信聊天记录,涉案的粤E×××××号三十一米混凝土臂架泵车在使用过程中确实出现不能搅拌打料的情形。但该故障是出厂时存在的原因还是益新公司使用操作不当造成的也无法认定,买卖合同中对产品质量的约定与上述一致,即“根据要求按标准组织生产”。且在购买一年之后的2019年3月11日上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8)沪仲案字第2204号售后回租赁合同纠纷案裁决书也没有提及该车辆的质量问题。为进一步查清涉案泵车不能正常搅拌打料的原因,审理过程中一审法院释明并引导当事人申请司法鉴定,于是益新公司提起对粤E×××××号三十一米混凝土臂架泵车的使用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是否能正常运转打料、对无法运转的原因进行鉴定即对泵车出厂就存在质量问题的关联性进行鉴定。专业鉴定机构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经法院委托于2020年9月8日出具一份“关于退回车辆质量鉴定案件的函”:经组织专家组反复研究讨论,无法对该车辆的使用性能进行鉴定,鉴定是否能正常运转打料;对无法运转的原因进行鉴定,即对泵车出厂就存在质量问题的关联性进行鉴定。 综上,涉案车辆不能办理道路运输证和不能正常搅拌打料,即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新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系华一公司违约造成的,经一审法院调查和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也无法查清其原因,益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可以申请解除合同的情形。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新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不予支持益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三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一审法院于2020年11月24日判决如下:驳回益新公司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21702.43元,由益新公司负担 经二审审理查明,一审判决查明的基本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的规定,本案二审应围绕上诉人上诉请求的范围进行审理。综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在二审诉讼中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益新公司是否能够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二、华一公司交付的涉案三十一米混凝土臂架泵车是否存在质量问题。 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问题。在益新公司与华一公司签订的《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中,双方已约定项目内容及质量要求根据买方(益新公司)要求按标准组织生产,也列明了益新公司对其购买的五辆汽车的具体要求。现益新公司以无法办理五立方米跃进牌混凝土搅拌运输车的道路运输证,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本院不予支持。根据益新公司提供的《关于无法配发粤R×××××、粤R×××××号车辆道路运输证的情况说明》及《广东省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参数及配置核查表》表明,涉案混凝土搅拌运输车无法办理道路运输证系因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无公告。华一公司提供了道路运输车辆技术服务网公示的道路运输车辆达标车型配置参数指标、达标车型编号、油耗值表截图。经比对,该截图上的达标车型在车辆型号、发动机型号、驱动形式、总质量等参数上基本一致,故无法证明涉案车辆型号在道路运输管理信息网无公告系由于华一公司原因,益新公司也未能提供其他关于涉案车辆不符合约定质量标准的证据。因此,益新公司不能证明华一公司存在违约行为并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益新公司此项上诉理由,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问题。益新公司申请鉴定后,一审法院已予以准许,但在选定的鉴定机构无法鉴定,益新公司也无法进一步证明涉案泵车不能正常搅拌打料系因为涉案泵车出厂时已存在质量问题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依据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并结合涉案证据,作出认定并无明显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益新公司关于解除合同及涉案泵车存在质量问题的主张皆不能成立,因此也不存在返还购车款及赔偿损失的问题了,益新公司关于按车辆折旧率返还购车款并赔偿损失的上诉理由,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连州市益新建材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1702.43元,由上诉人连州市益新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房 晔 审 判 员  王 凯 审 判 员  **嵛 二〇二一年五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叶 书 记 员  古 蓉 附相关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