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13知民初45号
原告:***,男,1962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
被告: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随州市经济开发区城东新区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4月5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湖北华一专用汽车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4日立案。2022年6月27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孙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