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传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传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1091执693号 申请执行人: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威海传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威海克莱特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威海传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鲁1091民初121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7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查,被执行人威海传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在银行有存款,系可供执行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威海传森热能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万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