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鼎润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苏州鼎润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民终67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苏州鼎润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苏站路1398号喜临门商业广场3幢2501室。
法定代表人:孙荣。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48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
原审第三人:孙荣,男,1990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盐城市亭湖区。
原审第三人:殷文彭,男,1983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镇江市丹徒区辛丰镇。
上诉人苏州鼎润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以及原审第三人孙荣、殷文彭股东资格确认纠纷一案,不服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2020)苏0508民初42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苏州鼎润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的上诉。
本院认为,苏州鼎润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苏州鼎润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3800元,减半收取6900元,由苏州鼎润电力设备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李晓琼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蒋 超
书 记 员 李寅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