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苏0505执1244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卓群钛镍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江苏致邦(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苏州卓群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案我院已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嗣后,申请执行人苏州卓群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以已与被执行人永州市双电化工有限责任公司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并履行完毕相应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书面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系其本人意思自治,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故应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2016)苏0505民初338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