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苏0505执2743号
申请执行人:苏州卓群钛镍设备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苏州卓群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定做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0505民初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未能按照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苏州卓群钛镍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予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1959905元,被执行人应负担的执行费21999元,合计1981904元,本院已于当日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青海俊民化工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8190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财产权利。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三十日
书记员邢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