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1民终666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麒麟工业集中区天和路。
法定代表人:鲁招兵,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萍,女,该公司人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祥,男,该公司人事顾问。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8年11月1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
上诉人南京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6月12日作出的(2020)苏0115民初6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雒继周依法适用独任制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南京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25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南京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南京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应收取5元,本院予以免收。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雒继周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顾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