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291知民初17号
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连保税区海天路慧能大厦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OXYB3014。
法定代表人:梁元元。
被告:南京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江宁街道陆郎集镇主街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5580493293R。
法定代表人:鲁招兵。
本院在受理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山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无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大连灜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崔 佳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艾洋洋